在隔离空域和融合空域操控除微型和轻型以外的无人机,其执照由局方按照CCAR-61部颁发并实施管理。
(1) 除本条第(3)款规定情形外,操控小型、中型、大型无人机的,应当持有执照,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。
(2) 除本条第(3)款规定情形外,需多人机组操控的无人机,机组中负责飞行驾驶的个人应当持有执照。
(3) 操控分布式无人机的,安全操作责任人应当持有执照,其他涉及操控任务的人员无需持有执照,但应当完成运行人实施的相关培训。
(4) 执照应当具有相应的类别、级别(如适用)和型别(如适用)等级签注。